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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而未用土地是什么意思?2024年广东汕尾市供而未用土地如何处置?

来源:土流网2024-01-30 14:39:39

前不久,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汕尾市产业园区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工业用地专项清查处置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表示供而未用土地将会进行处置,那供而未用土地是什么意思?2024年广东汕尾市供而未用土地如何处置?

一、供而未用土地是什么意思?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10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土地。

二、2024年广东汕尾市供而未用土地如何处置?

1、未构成土地闲置

对于未超出约定开工期限以及虽超出约定开工期限,但尚未满一年未构成闲置土地的供而未用土地。各地要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基本建设进度,对于已开工建设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省级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开工时间和施工许可凭证;未开工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辖区范围项目抓紧动工建设,尽快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实行区域化评估,评估结果推送至市工建系统中共享,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帮助企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消除企业动工障碍。

2、构成土地闲置

对于超出约定开发期限满一年的供而未用土地,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根据土地闲置原因,分类施策推动闲置土地处置。

(1)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是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可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进行处置,从补充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但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以临时安排使用处置的,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以协议收回处置的,协议收回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三是无法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在充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基础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一年以上但未满两年尚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严格收取闲置费;未动工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若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司法部门应全力配合提供法律保障。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各地要主动与当地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的,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

3、用而未尽土地处置

(1)对违反合同约定用地面积开发不足的,在符合再次出让条件或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有条件进行地块分割后部分协议收回,重新安排项目组织二次出让;如果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也可鼓励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上项目使用;若原项目业主确有实力并承诺继续追加投资的,在6个月内启动、12个月内整改到位。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项目可通过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增加固定资产投入等方式,提升用地效益。

(2)对违反合同约定未投产或投资强度不足的土地,限企业在6个月内投产及追加投资。到期后问题仍未消除的,采取政府协议收回、企业引进收购重组、按照监管协议收取违约金等方式盘活资源,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3)对亩均税收未达标的土地,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通过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推行分类指导,对低效用地企业进行帮扶升级以提质增效,以淘汰落后产能。

以上就是供而未用土地意思及2024年广东汕尾市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方法的相关内容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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