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1-02 09:41:47
我国除了在陆地上搞养殖之外,一些海产品指适合在海上养殖,就会涉及到养殖永海管理。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有哪些新规定和要求?
一、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哪些新规定和要求?
1、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
2、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
一是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简称“两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鼓励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实行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3、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
沿海各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
4、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
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切实减轻传统渔民负担。
5、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在养殖用海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推行生态用海,鼓励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6、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重点加强新增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海活动及违规审批行为。
总得来说,优化养殖用海管理要求涉及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新增养殖用海管控、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和出让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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