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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2022-07-27 11:02:19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具体分七章二十七条,明确了补偿范围、补充标准等大家关心的问题,原文如下: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郭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把关确认,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市龙文区项目征收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龙文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漳自然资发〔2021〕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龙文区实际管辖范围内需征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征收区域

具体区域以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漳州市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征收部门:漳州市龙文区自然资源局

具体的实施单位:用地红线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房屋征收可安置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不补差价。原则上不予扩购,因结构原因,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如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唯一住宅房屋(指农村一户一宅),可给予一定比例照顾购买安置面积。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则。住宅房屋征收可以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原则上不予扩购,因结构原因,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产权调换以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项目内有其他被征收房屋(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的可安置面积,可合并安置。

4.总层数认定原则:住宅房屋上一层认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下一层建筑面积50%的,按上一层层数认定总层数。

5.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封房单”,被征收人根据“封房单”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的依据。

6.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宿舍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和专用仓库用房,其他生产性建筑(含农业生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7.用地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遗产的征收,属历史文物保护的按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执行,属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军事设施等按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执行。不属历史文化资源遗产的祠堂(不含按宗祠形式建设的祖厝,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认定一座宗祠)、庙宇、教堂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按照1:2的标准以安置房(住宅)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它奖励按置换后面积参照住宅标准执行;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另行给予重建。

8.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原则。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八条规定执行。

9.征收规定期限指项目组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时限。

第五条 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共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属于合法批建手续,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1)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3)郭坑、朝阳、景山(原朝阳镇辖区范围内)有向镇(街)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或票据。

(4)有经过市、区、镇集体研究的危旧房改造或乡村振兴相关文件、纪要依据。

(5)建区前向村或原龙海步文镇、郭坑镇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或票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第八条 住宅权源及面积认定

(一)南部片区范围内的认定标准(含蓝田街道、步文街道、碧湖街道和景山街道的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1.住宅的面积认定及奖励

(1)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征收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

(2)1999—2001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1年12月航拍图上有标注,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1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85倍进行确认。

(3)2002年1月—2009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9年12月份地形图或影像图上有标注的,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1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6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85倍进行确认。

(4)2010年1月-2014年1月间建成的住宅,不予补偿,但2014年1月份影像图上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5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1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的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的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85倍进行确认。安置奖励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折率后安置总面积扣除3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外,剩余面积按重置价加装修给予补偿。

(5)以上被征收房屋扣除安置奖励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6)对于持有经批准的危旧房改造申请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的危旧房改造的会议纪要,按批准的面积给予安置。持有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缴交相关罚款的按处罚面积的40%给予认定补偿,安置奖励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折率后安置总面积扣除3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外,剩余面积按重置价加装修给予补偿。

(7)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未建设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已批已建的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被征收人无其他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人及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按批准的未建用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等面积安置房,照顾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安置房回购价格;因结构差等原因超过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购买。不选择照顾购买的,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或视同合法的房屋,已倒塌或只剩房屋基础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原建筑占地面积以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8)2014年福建省开展“两违”专项整治后建造的住宅,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2.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建筑占地一律收回,不再领取征地补偿费。

3.店面权属及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同时应当持有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4.国道324沿线(迎宾路)、国道319沿线(九龙大道)属于建区前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征迁补偿:

(1)建区前已在G324、319国道两侧建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性用房的安置补偿办法:①在国道拓宽前位于第一列,按营业性用房结构建设并于建区前开始经营的,可按店面进行安置补偿。店面进深一律不得超过10米(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安置)计算店面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应根据项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店面面积交纳双倍店面补差款。②在国道拓宽前位于第一列,按住宅结构建设但于建区前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可按店面进行安置补偿。店面进深计算一律不得超过8米(超过8米的部分按住宅安置)计算店面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应根据项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店面面积交纳双倍店面补差款。

(2)建区前经原龙海市有权机关批准的新村建设项目,且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性用房(如原步文镇石仓街、蓝田镇东屿单面街),一律按批准的店面面积100%给予内街店面安置。被拆迁户应根据项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店面面积交纳双倍店面补差款。

南部片区店面补差款框架结构为1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13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1400元/平方米。

关于南部片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内含违法用地或临时用地问题,原则上按违法用地或临时用地给予认定,但其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按时搬迁腾房的超占地面积在10%内且不超过10平方米可以认定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

5.集体用地上企业内的厂房、仓库、办公、宿舍及其它配套用房等和专用仓库用房,其他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以下简称“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权属及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其他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指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不明确的,但实际为生产性用途及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

(1)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即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一致的)。

(2)1999年—2001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1年12月份航拍图上有标注,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除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货币奖励外。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9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货币奖励。

(3)2002年1月—2009年12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09年12月份地形图或影像图上有标注的,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货币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7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60%的货币奖励。

(4)2010年1月-2014年1月间建成的,不予补偿,但2014年1月份影像图上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5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的货币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的货币奖励。

(5)以上被征收人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扣除货币奖励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6)2014年1月后(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建造的企业内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6.经批准的村级工业用地上的家庭作坊中涉及到的业主本人自住面积的认定依照龙文区征收办《关于建元东路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5号)执行。

7.国有用地上的工业企业依照《漳州市龙文区国有工业用地上办公楼宿舍楼和标准厂房(轻钢结构)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漳龙政〔2017〕152号)执行。

8.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9.凡超过征迁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店面、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北部片区范围内的认定标准(含朝阳、郭坑和景山街道除西坑及梧桥的辖区范围)

1.住宅的面积认定及奖励(朝阳街道和景山街道除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1)建区前建成的砖木(含)以上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2)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征收住宅现状与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框架、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住宅按以下标准给予安置奖励:

有向镇村建办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按镇村建办提供的缴交面积,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100%给予安置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90%给予安置奖励;

有向镇村建办缴交押金或保证金的住宅,按镇村建办提供的缴交面积,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90%给予安置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80%给予安置奖励;

2012年5月之前没有任何手续的住宅,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实际丈量面积70%给予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1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60%给予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85倍进行确认。安置奖励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折率后安置总面积扣除3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外,剩余面积按重置价加装修给予补偿。

(3)2012年5月-2014年1月建成的住宅,不予补偿,但2014年1月份影像图上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未批准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50%给予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丈量面积40%给予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1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未批准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40%给予安置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实际丈量面积30%给予安置奖励,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结合现状总层数实行差异化补助奖励,属总一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05倍进行确认、属总二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1倍进行确认、属总三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5倍进行确认、属总四层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9倍进行确认、属总五层(及以上)的按照折率后安置总面积的0.85倍进行确认。安置奖励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折率后安置总面积扣除3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外,剩余面积按重置价加装修给予补偿。

对于2001年纳入中心城区管理的朝阳、后店(含原樟山自然村)、孚美、六石、翁建、打山6个行政村持有经批准的危旧房改造申请,或经镇人民政府研究的危旧房改造或乡村振兴的会议纪要,按批准的面积给予安置。持有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缴交相关罚款的按处罚面积的40%给予认定补偿。安置奖励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折率后安置总面积扣除3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外,剩余面积按重置价加装修给予补偿。

以上被征收房屋打折部分扣除安置奖励后剩余面积不另行给予补偿。

(4)凡在2014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按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2.郭坑辖区范围内2011年5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前住宅面积的认定严格按照村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011年5月以后住宅面积的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相关的房屋认定标准可参照朝阳街道的认定标准第1点(2)(3)(4)条执行,对于取得合法权源的未经批准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可按80%给予奖励安置。

3.店面权属及面积的确认,被征收人应提供权属登记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许可证,并有得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的证明材料。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私自改作营业性用途,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4.在九龙大道、北环城路、工农路、人民路、大众路两侧第一列属于建区前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征迁补偿:

建区前已在九龙大道、北环城路、工农路、人民路、大众路两侧建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性用房的安置补偿办法:①在道路拓宽前位于第一列,按营业性用房结构建设并于建区前开始经营的,可按店面进行安置补偿。店面进深一律不得超过10米(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安置)计算店面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应根据项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店面面积交纳双倍店面补差款。②在道路拓宽前位于第一列,按住宅结构建设但于建区前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可按店面进行安置补偿。店面进深计算一律不得超过8米(超过8米的部分按住宅安置)计算店面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应根据项目补偿标准,按安置的店面面积交纳双倍店面补差款。

北部片区店面补差款框架结构为10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1150元/平方米。

关于北部片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内含违法用地或临时用地问题,原则上按违法用地或临时用地给予认定,但其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并按时搬迁腾房的超占地面积在10%内且不超过10平方米可以认定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

5.工业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和其它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以下简称“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权属及面积确认:

被征收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其他生产性建筑及其相应的配套用房指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不明确的,但实际为生产性用途及办公、宿舍等配套用房。

(1)建区前建成的砖木(含)以上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征收住宅现状与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标注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一致的)。2012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框架、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有向镇村建办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镇村建办提供的缴交面积10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90%给予货币奖励;

有向镇村建办缴交押金或保证金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镇村建办提供的缴交面积9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80%给予货币奖励;

2012年5月之前没有任何手续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实际丈量面积70%给予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的按60%给予货币奖励。

(3)2012年5月-2014年1月建成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不予补偿,但2014年1月份影像图上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且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未批准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5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实际丈量面积给予40%的货币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未批准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40%的货币奖励;无持有前款规定的合法批建手续的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按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的货币奖励。

以上被征收生产及配套建筑物扣除货币奖励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4)凡在2014年地形图或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结合2015年9月地形图)按框架结构6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按区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果树、水面养殖补偿,不含坟墓及建(构)筑物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高优绿化苗木、高优果苗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15000元/亩;鱼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清理完毕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5000元/亩;普通果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3000元/亩。

2.土地分户丈量误差按项目总用地面积2%计算征地补偿款,由实施单位包干,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土方回填面积按项目总用地面积10%,补偿标准5000元/亩计算补偿款由实施单位包干,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1000元/座、土墓1500元/座、水泥墓2500元/座。

4.对35户以上宗亲、自然村共有的建国前的古墓,按“金斗”墓300000元/座、土墓350000元/座、水泥墓400000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5.关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集中迁移经费补助问题。

项目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坟墓需集中迁移安置的,由项目所在村居提出集中迁移安置申请,经征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村居负责落实集中迁移与安置。实行集中迁移安置的坟墓,每座坟墓在执行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的基础上另行补助500元经费,坟墓集中迁移安置补助经费统一由征迁实施单位从征地经费中列支,由项目所在村居包干,专款用于坟墓迁移安置。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及批多建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企业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

(1)蓝田、步文、碧湖、朝阳、景山等街道国有出让用地按20万元/亩补偿,郭坑镇国有出让用地按18万元/补偿;(2)国有划拨用地的按16万元/亩补偿;(3)使用集体土地按14万元/亩补偿。

2.个人用房用地补偿(含征地补偿、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及缴交税费)22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南部片区范围内(含蓝田街道、步文街道、碧湖街道和景山街道的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北部片区范围内(含朝阳街道和景山街道除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 注1.以上补偿价格均包括土地、建筑物等;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南部片区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

适用范围:含蓝田街道、步文街道、碧湖街道和景山的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注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北部片区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

适用范围:含朝阳街道、郭坑镇和景山街道除西坑社区及梧桥社区的辖区范围

备注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安置房初装标准为:安置房室内房间砖砌隔墙,室内安装房间门,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进户门为双框单扇防火防盗钢制门,店面外门为彩钢卷帘门。

3.选择店面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予扩购。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4.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店面的,按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外街店面一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3:1、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外街店面二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1.5:1的比例进行置换;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内街店面一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2.5:1、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与内街店面二层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加上公摊面积)1.3:1的比例进行置换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店面安置原则上不允许超面积购买,但对于已用住宅产权调换面积全面积置换店面的被征收户,由于店面房源结构原因仍存在住宅产权调换面积不足的情况,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非人防车位的,根据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0.8∶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车位面积包含公摊);选择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置换人防车位(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根据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0.6∶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车位面积包含公摊)。

5.外街店面是指沿省道、市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建区前已建成的镇主干道(人民路、大众路等)及沿村主干道的店面。

6.被征收住宅、店面装修部分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类别补偿标准主要特征

一类800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钢砖、木地板;内墙面为高中级粉刷、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或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入户门为实木门或双层防盗门,铝合金窗外加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石板材或防滑地板砖,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电气设备齐全。

二类700外墙面条砖贴面或粉刷;地板为钢砖;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铝合金窗加铁栅、阳台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砖,局部瓷砖墙面;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三类600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水泥砂浆粉刷或机砖勾缝;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含斗底砖);内墙面、天棚为普通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普通地板砖,墙面为普通粉刷;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四类500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天棚为白灰抹平(无涂料);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白灰抹平;水电具备。

五类300外墙面无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水泥砂浆抹平。

六类0无装修房屋。

备  注(1)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

(2)按每层具体装修情况区分类别。

(3)在国道324(迎宾路)、国道319沿线(九龙大道)、北环城路、工农路、人民路、大众路两侧第一列其他结构店面装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集体用地上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1.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安置补偿一律执行货币补偿,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回,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2.临时建筑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3.构筑物、附属物按下表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4.村社自筹资金建设的集体所有设施补偿标准(生产性用房可参照本条款):

(1)村主干道含水渠(砼厚度10cm以上的)100元/平方米;无水渠的(砼厚度10cm以上的)80元/平方米;单独条石结构水渠50元/米。

(2)水泥电线杆含电线、电缆和迁移费用500元/根;木电线杆、石电线杆含电线、电缆和迁移费用200元/根。

(3)自来水给水管网(Ф100 -150mm)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150元/米。自来水给水管网(Ф150mm以上)含迁移费用及自来水损失按200元/米。

5.征迁用地红线范围内铁塔基站的搬迁拆除由中国铁塔公司负责,可按下表标准补偿相关迁移及损失费用。

第十四条 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

第十五条 房屋搬迁补助

1.搬迁过渡期限: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下表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下表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六条 住宅房优惠、奖励与补助

1.征收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唯一住宅房屋(指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的 ),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照顾购买安置房。属总一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0.5倍。总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其所有建筑面积均不享受照顾购买面积。属总一层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结构货币价格的50%给予奖励;属总二层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结构货币价格的25%给予奖励。对无违章建筑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幢。

2.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1600元/平方米。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但在征收通告的征收时间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可安置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给予奖励7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一次性发放6个月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7元/平方米·月的奖励。

4.常住户年龄7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每人领取一次性老人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残疾的1500元,精神残疾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同一补助对象可以享受不同补助项目,但同一补助项目只能领取补助费一次)。

5.因征收造成店面的停业损失,征收人应按被征收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农村住宅未经批准更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更改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6.被征收人年龄70周岁以上及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年龄70周岁以上的给予8000/人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低保户、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给予10000元/户一次性自行过渡奖励(同一奖励对象只能领取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7.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予享受):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具体认定和安置保障办法按照区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米为前提)

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50%给予补偿。

3.阁楼楼层层高低于1.8米,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阁楼权属及面积认定参照第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迁实施单位统一收回存档,及时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执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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