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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比重逐年增大

来源:互联网2015-07-28 14:32:07

    □本报记者潘从武

    “随着农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村委会成为被告的案件增多。”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的。

    农村涉土地纠纷案件多发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等案件,对于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据记者了解,去年,乌鲁木齐县法院共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类案件共计38件,其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6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3件、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件,农村房屋买卖纠纷8件。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新闻发言人李杰说,2012年,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类案件共计13件,2013年为24件,2014年为38件。通过对比分析上述案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在逐年增大。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不再是单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增多。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经营过程中,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成为农牧民关心的问题。而在农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转包、互换纠纷也不断增多。

    不依法办事致村委会成被告

    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徐毅说,该院去年以来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中,村委会成为被告的案件增多。这些案件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农民起诉村委会的案件,主要原因包括:村委会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一地多包,引发纠纷;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对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依法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对村委会依法管理、处置集体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徐毅认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主要集中在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方面。因此类房屋往往涉及农村居民一方宅基地上房屋,按法律规定属无效买卖合同,买卖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加强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

    李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对涉农土地案件的审理,为推动当地农业发展,维护辖区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宜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

    据他介绍,近年来,乌鲁木齐县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加强了对案件的调解力度,通过诉前、诉中全程调解,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利用农村有影响的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参与支持的调解方式,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尽力让民间矛盾通过缓和的调解方式结案。

    记者了解到,乌鲁木齐县法院2014年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90%的案件通过法官调解后,当事人或达成调解协议,或主动和解撤诉结案,收到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徐毅说,乌鲁木齐县法院还坚持开展巡回办案,在全县设置多个巡回办案点,将法庭开到了田间地头和毡房,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因诉讼往返奔波的次数。对家庭困难群众,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该院有针对性地在辖区开展专项法律宣传,特别是开展法官下基层活动,以送法进乡村,提高农牧民法律意识为目标,通过板报、法官到村组授课、与村两委班子座谈、法庭开放日、邀请村民旁听案件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既提高了农牧民的法律意识,也帮助村委会提高正确依法行使权力的能力。

本报乌鲁木齐7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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