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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18 15:58:13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20〕11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行为的日常管理,严禁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全面规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行为,确保农村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二、职责分工

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依照下列规定,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管理职责:

(一)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建局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三、规范管理

(一)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二)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邮箱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推送的经营场所(自建房),及时完成现场核查。对村民新建自建房,重点核查自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存量自建房,重点核查是否属于非法建筑;不属于非法建筑的,重点核查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四)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四、组织领导

决定成立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行政审批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办公室主任由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赵光英担任,副主任由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股股长郭建勇担任。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推荐阅读:新疆阿勒泰 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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