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农村农业部2020-04-09 09:43: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农”领域补短板作用,现就做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三农”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均强调,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业有效投资、补齐“三农”领域短板的重要途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帮扶指导,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作用。
二、把握条件要求
(一)支持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经营管理能力。
(二)实施规模。按照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原则上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亩;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报实施的,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200亩。
(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既可由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单独实施主体,也可由一个乡镇相近区域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联合实施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后择优立项。
(四)建设管护。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实施,也可由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三、做好服务管理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公开公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政策制度,引导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要主动摸排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及时掌握建设需求,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纳入项目库及年度建设计划。要广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帮扶指导。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帮扶工作。项目申报阶段,要广泛宣传农田建设管理政策要求,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项目设计阶段,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科学规划设计建设内容。建设实施阶段,要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按设计标准、施工工艺与建设流程施工。上图入库阶段,要帮助完成项目地块位置、拐点坐标等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三)规范建设管理。要规范项目申报,指导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规范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办法。要加强建设管理,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项目建设。要严格验收管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计划全面完成,项目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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