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02-13 15:37:08
2月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出台20条举措,多措并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中小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加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推动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徽商银行、省农信社2020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专项再贷款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再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其他在皖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2020年新增放款1000亿元。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保险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中国信保公司为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承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加快完善省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
8﹒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1﹒加大创业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14﹒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16﹒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强化服务保障
17﹒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并按照《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兑现奖补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各级政府予以全额收储。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按照进口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等条件下,2020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权益保护。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入医疗器械、药品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品,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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