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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互联网2015-06-08 17:26:47

 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一次性告知书

 根据新财法税【2015】7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部分由财政补贴。操作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在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集资建房。

  二、补贴标准。

  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超过缴纳契税税额按契税税率1%计算的部分为补贴金额。

  三、办理补贴所需材料。领取财政补贴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该商品住房已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复印两份)

  注:在201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期房且已享受契税补贴的纳税人,如办理退房手续,须先到房产交易中心退还领取的财政补贴,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还契税手续。

  四、补贴发放地点: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大厅35号窗口(伊犁河路9号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1层)

  五、办理要求:

  (一)领取财政补贴需先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后方可领取。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原件。

  (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领取契税财政补贴必须由本人亲自前来申请领取,若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受托人须携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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