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6-03 10:59: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激活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公益性。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规范性。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实用性。县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市场,各乡镇建立网络服务终端,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发布、交易登记、交易鉴证、交易指导、价格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
——统筹性。整合利用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源,采取“一站式”交易服务方式,统筹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县级综合交易市场+电子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和乡镇交易市场+电子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二、定位和功能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
(二)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经科学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形式。以县级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市场为顶端,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电子网络综合服务平台。
三、运行和监管
(一)交易品种。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我县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
(五)监督管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土地、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和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管理等服务工作。依托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平台,整合现有部门服务平台,抓好电子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终端建设;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抓好有形市场建设,力争年内投入运行。乡镇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农村产权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激活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具体实践和工作中,坚持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将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基本原则,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简单化,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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