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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两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引发的经营权流转纠纷注意事项

来源:土流网2025-06-26 15:41:23

对于当下的中国农村而言,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一件经常发生的事情,也是一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但是,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程序、形式等关键性内容,不管是企业、村委会,还是村民个人,并非完全清楚。也正因如此,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频频发生。根据现有观察,混淆或者错误认识宪法、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两种不同方式是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采取两种承包方式,一是针对耕地、草地、林地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其他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量化等)。

一、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注意事项

第一,除了预留的5%以内的机动地,发包方应当将其他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并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没有将该部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是将其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此类合同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意图获得该类土地的经营权,一般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当然,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倾向于同村委会签订此类协议,尤其涉及大量土地流转时。此时,村委会应当获得承包户的授权,否则此类合同可能因村委会无权代理而无效。

第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该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第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应当坚持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尤其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流转价款等,村委会在代理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时,不能侵害承包方利益。

二、四荒地的承包注意事项

相比于耕地、草地、林地等,四荒地的利用价值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意愿可能不足。所以,法律授权发包方可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时,承包方不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内部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参与承包。

随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与推进,在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一种四荒地的承包新方式,即首先将该类土地的经营权折股量化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总之,相比于耕地、草地、林地而言,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相对多元化,产生的纠纷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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