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管理,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需求导向和发展引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突出总部经济、产业发展和深港合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前海合作区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