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黑龙江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2017年,黑龙江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10元);2018年,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黑龙江省自行承担20元)。
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均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