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陕西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安康紫阳县政府日前印发了了关于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于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及商用门面均可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异地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产权所有证登载面积为准。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内侧、东城门至石梁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紫政办发〔2017〕117号
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
文政发〔2017〕16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水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灯政办发〔2017〕46号
关于印发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新市镇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灯塔市棚户区改造团购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居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居委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征公告[2017]2号)决定,为确保市北区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崂山区中韩街道西韩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2017-2018年沧州市14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这6个村庄,有你家吗?
其他公告事项:
安阳县白璧镇西王辛店村村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安县政〔2017〕21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白璧镇西王辛店村村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县政〔2017〕21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安阳县白璧镇西王辛店村村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佛山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现我区须启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详见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淅政〔2017〕3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
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上集镇、金河镇、龙城街道、商圣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中山市人才安置房最新消息:单套面积最高可达144平方米(附政策解读)
11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在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要求,该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按照《暂行办法》,人才安置房单套面积在 90-144 平方米之间,需无偿移交。
附原文内容: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余杭区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次性缴纳10年的缴费比例为18%!
关于调整余杭区征地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经2017年第2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区征地安置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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