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城镇棚改服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邯郸市政府购买城镇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城镇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措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城镇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城镇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