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对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文件明确,2017年2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其中,弹性出让年期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为强化用地管理,文件还要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实行用地绩效评估管理,并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等方式,切实做好相应的用地监管工作。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