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告,对《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各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明文规定,征收土地作为留用地的,需支付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公布的相应地段同一地类最低保护价标准的60%确定。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7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