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今年6月底前 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意见指出,截止2015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