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因此,我国不断规范土地抵押贷款登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另外,在农村和城市土地流转和土地征收方面,也在通过法律和政策不断完善和规范相关流程。
2017年青海省农村土地新政策
2017年青海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是青海人所关心的,今天我们就从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和宅基地三个方面来看看青海省目前的农村土地政策动态。自2014年11月起,青海省先后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两年多时间过去了,这三项农村改革推进的如何了呢?
一、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1月,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的是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开鲁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011-06-29 | 作者: | 来源: 内蒙古国土资源网 | |
为使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开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1000宗土地进行抽查,同时对历年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资料进行复核。 存在的问题有:由于历史原因,我局虽然已启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但更新率只达到70%左右,同时城镇地籍管理系统尚未全面应用,升级工作尚未启动;地籍调查工作仍暂时由局地籍股负责,没有让申请人提供;虽已开展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但并未制定出台相应收费标准,属义务服务;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六个镇所辖区内市级以下审批宗地由镇所管理档案,未由县局统一管理;没有建立专门对外服务办公场地,土地登记在地籍股办理。工作人员未实行挂牌上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中只有一位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且已多年未检,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也未进行;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尚未开展;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组织领导和应急机制建设不完善,机制建立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拟在近期内逐项完善,改变工作方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加强同地方政府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机制,争取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上级要求的标准。 |
刘老庄国土中心做好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
来源:淮安新闻网 2011-06-15 09:26
淮安新闻网6月15日讯(张跃军 刘中达)为了贯彻落实淮安市、区局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自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刘老庄国土资源中心依据政策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中心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刘老庄、古寨、老张集三个乡1992年以来的土地登记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三个乡有102宗地登记不规范,现已纠正到位。
牡市将通过各项举措规范土地流转 服务农民备耕
“建立规范化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让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民在春耕前就吃下‘定心丸’”。近日,记者牡丹江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获悉,今年,牡丹江市将通过示范引路等举措,在全市建设20个以上的规范化乡(镇)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推进牡丹今年市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随着牡丹江市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的加大,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快发展势头。今年牡丹江市明确提出,全市流转土地的面积要达到180万亩,比去年增加12万亩。
据介绍,2008年,牡丹江市创造性地在阳明区铁岭镇、宁安市三陵乡、海林市海林镇三地设立了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并以此为平台,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和灵活有效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今年,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抢前抓早,于2月中旬开始采取六项举措,推进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土地流转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组织机构;三是要求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有固定场所、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四是推进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流转信息,做到专柜保存;五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六是完成县级仲裁机构及乡(镇)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立工作。通过这六大举措,今年全市将建成规范化的乡(镇)级土地流转“有形”市场20个以上,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从而推进牡丹江市土地流转的规范化。
广州规范集体房产登记 为集体土地流转做准备
4月6日,《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简称《登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广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初始登记、转让、抵押等行为有了通行的执行准则。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官员表示,此番出台的《登记规范》正是为了保障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开展而公布的。
据悉,《登记规范》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应当申请登记,并专门规定了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这份规范的出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了权属登记的操作依据,即今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的,流转后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可以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广西福绵规范合同行为 补齐土地流转短板
笔者从玉林市工商局福绵分局了解到,近年来,该局立足工商职能,充分发挥合同监管服务职能,积极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
据了解,该局采用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广大农户和种植、养殖大户进行土地流转示范合同的知识培训,提高其合同信用意识和示范合同的使用率。同时,还积极实行订单合同备案制,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定期走访,促进流转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据统计,该局指导、培训人数达到25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500余份,累计指导5200余户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6000余份,合同规范率达到80%
截至目前,玉林福绵区土地流转面积达9.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7%。
漳州出台文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近日,我市出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前,暂不允许农村工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暂不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独资、合伙等企业。凡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应当签订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流转方式也作了规范。委托流转的,必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限于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事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再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县(市、区)要以农业局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要以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村要设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流转合同鉴证,调解流转合同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备案、归档管理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本村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意愿,督促流转双方依法定程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供流转信息并报备。
巴中市工商局发挥合同监管职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一、加强宣传,注重指导,引导土地流转。巴中市各级工商机关通过报刊、电视台开办专栏和依托12315网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土地流转致富的典型事例,引导农民算好“土地租金+务工收入>土地收益”这笔经济帐,营造有利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土地流转。一是以农业示范园为依托,把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培育成种田大户,增强转入土地的欲望和能力。二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三是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巴州区工商局针对辖区九镇苗木、清江果蔬、渔溪中药材品质好、产量高,有一定规模优势的实际,按照地域和行业特点,指导建立了21个行业协会,在协会的基础上组建9个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2.1万亩,带动4个乡镇6000户家庭投入专业化生产,实现年产值1.2亿元。
三、坚持把土地流转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与实施全民创业计划相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向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集中,也向种田能手、回乡创业人员流转。在地势偏远或地多人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村委会,解决农民土地托管难的问题;在交通条件好或地少人多的城郊村,引进效益较高的经营项目,建立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的土地流转合作社,让农民通过土地入股经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南江县工商局在元潭乡字库村试点“土地股田经营、产业龙头拉动、风险多方共担”的经营模式,推进农民向股民、向民工、向市民的转变,实现了土地经营由散变聚、特色产业由小变大、农民收入由少变多的目标。字库村现有的667个劳动力中,有112个农民常年在村里的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个砖厂、3个生猪养殖场务工。村民丁茂友算了一笔账:他家土地自从去年入股公司后,已分得红利2000多元,在厂里务工已收入7000多元,与以前相比赚钱更容易了。
四、推行示范合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在实施土地流转中,通过推广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流转的期限、标的、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平昌县汇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江口镇太平村流转土地遇到困难时,平昌县工商局及时介入,深入农户走访调查,得知农户担心该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不能充分保障农户利益的隐忧后,指导流转双方签订示范合同。目前,已完成投资300多万元,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67份,建立特色生物资源与新品种开发基地1000余亩,整理土地520亩、投产使用480亩,企业经营步入正轨。
让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地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继续与发展,弥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层缺陷,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省都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1加强引导规范
为了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各地都出台了相应政策进行积极引导。湖南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件对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加快发展以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县三级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设立农业担保公司;对土地流转大户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作为生产生活用房等。河北同时出台了《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河北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为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鉴证、数据统计、信息收集和发布等服务。
与此同时,浙江、黑龙江、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和《暂行办法》,促进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流转要规范管理
土地流转政策是农村土地统分结合承包经营体制发展过程当中的一项新政,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土地效益的提升,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土地流转需要不断地推进,不断地规范,不断地完善。从目前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土地流转要“三防”。
一防产生新的失地农民。土地流转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是,大部分人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反租过来,集中到一些种粮大户、种粮专业户或者农业生产公司,让这些种粮大户、专业户或者公司来经营土地,而农民则收取土地租金。看似农民无需投入其他生产成本,不承担任何风险,即可获得土地收益,实则农民将土地流转后,按每亩四五百斤粮食获得收益,仅仅维持生活,如不另辟门路,根本无法提高生活水平。加之现在土地流转的流转时间长短也是一对矛盾,流入者希望越长越好,流出者则持观望态度,现实和眼前利益往往很吸引人,因此,完全可能产生新的失地农民。
二防改变农用地性质,浪费耕地资源。土地流转合同一签15年20年,流入者雄心勃勃,要充分发掘土地潜能,轻则开塘筑坝,实行多种经营,进行掠夺式经营;重则移山破石,建宾馆、办酒店,做大做强。而流出者则只要收益到手,也就听之任之。一到合同期满,土地面目全非,严重地破坏和浪费耕地资源。
三防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套取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目前,国家对农业的投入非常大,对土地整理开发的力度加大,难免有人利用土地流转政策,流转土地后,以种种名目,套取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防微杜渐。
土地流转应有权责相应的管理机构。不能完全由流转双方自由流转,也不能完全依靠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土地流转。基层政府要成立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协调服务,以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要适度确定土地流转期限。过长不便于监督与管理,过短不利于发展与效益发挥。笔者认为,目前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以8~10年为宜。
加强公共资源的使用监督,使国家的农业建设资金真正地用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