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