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各地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不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来规定税额的幅度。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关注土流网动态。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纠纷,如何解决?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2,企业征地开发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解析)
企业使用建设用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该问题做如下探讨。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A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一块。2014年3月10日,A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11月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此地块实际交付时间是2015年1月18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2015年5月20日。那么,A公司该宗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当前,土地出让合同中普遍约定的是交付土地的截止日期,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现行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例中,出让合同虽未约定具体交地日期,但却约定了截止日期。当交付日期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遵循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以截止日期作为约定交付日期,从截止日期次月即2014年12月起缴纳税款。
反避税分析:财税〔2006〕186号文件以合同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纳税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恶意避税。比如,某些免税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可以约定在某个遥远的未来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企业,而实际上却早已交付,如果一味地按照合同约定交地的次月纳税,就会导致该转让地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长期落空。有些应税单位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利用约定交地时间来转移土地使用税负担,调节企业所得税或者达到其他某种目的。因此,以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纳税的规定存在避税漏洞。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望降低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常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日前,常德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调整市中心城区(含常德经开区)、鼎城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通知》明确,市中心城区地段等级共分三、四、五、六、七级,其税额标准分别为20、16、12、8、6元/平方米。纳税人应税的土地按其临街地段确定等级,对坐落在路段内不临街的土地,其土地等级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临街地段等级降一级确定;整体性市场坐落在路段内的,按临街地段确定;对坐落在未列举地段的临街土地,按紧邻的列举地段土地级别确定等级;对坐落在十字路口(包括坐落在路段交汇处、交接处)的土地,其土地等级从高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标准,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 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 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决定从2014 年1 月1 日起,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税额标准
一等:20 元/平方米;二等:16 元/平方米;三等:13 元/平方米;四等:10 元/平方米。
解读岳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政策
2015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岳阳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转发了该通知(岳市财税〔2015〕4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为: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风景区、城陵矶新港区等)适用大城市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0元、16元、12元、8元、6元;君山区适用大城市八级、九级,适用标准分别为4元、3元,云溪区适用大城市七级、八级、九级,适用标准分别为6元、4元、3元;湘阴县、平江县、临湘市、华容县、岳阳县、汨罗市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6元、5元、4元、3元;屈原管理区比照汨罗市等级税额标准。具体征收范围及具体地段所适应的等级税额标准依所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表》执行。
一、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调整既涉及适用城市类型的调整,也涉及征税范围、土地等级税额的调整。本次调整以前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风景区、城陵矶新港区等)、君山区、云溪区适用中等城市等级,调整后适用大城市等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按照国家行政区划,2010年岳阳楼区常住人口81万人,云溪区常住人口18万人,君山区常住人口24万人,岳阳市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属于大城市。因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一方面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相应增大,另一方面,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
三、纳税人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带来的以前季度税款差额进行补申报,并将这部分税额及时缴库。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如何划分?税额标准是多少?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02号)规定,经8月21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征税范围做出如下调整
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一)城区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潍坊市城区土地调整后分为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西外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南外环路(潍胶路)以北区域,以及潍安路以东、高新二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1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高新二路以东、杨瓦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以及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外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青银高速以北区域),滨海开发区(2008年区划调整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城区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尽快确定。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有关规定,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