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更加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必要性
出台《规程》既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更是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需要。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急需出台相关工作规程,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审批流程、工作步骤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