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末,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表示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下限为各7%,最高不得超过各12%,并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为,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在省内各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取消所有支取环节中所需的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取消租房提取时所需的本人及配偶签署的本市无房承诺书、单身声明。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省直住房公积金将记载失信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