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在天津购房。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通知》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中,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