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
国有土地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在办理转让时,可按照审查、现场勘查、地价评估,并提交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审批、缴纳有关税费、登记编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九个流程来办理。另外,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需注意相关事项,满足国有土地转让条件等才能进行。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土地证办有哪些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要什么资料?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我们拥有的巨大财富。土地证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证明,所以说土地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地证要怎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哪些资料?
一、办理初始或者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在哪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依照本规定办理。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适用本细则,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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