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农民朋友咨询宅基地继承的问题,由于中国土地相关的法律,国家级的就有近百个,地方的不计其数,不同法律之间,还有冲突的地方,这也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问题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以实际中我们遇到的例子,来讲一讲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案例:A村张某1985年从村集体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某单位工作并落户县城,其女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0左右,张某夫妻相继去世,老宅无人居住。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集体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张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阻拦村里将宅基地收回。那么,张某之子是否有权的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呢?
宅基地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权,一种是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使用权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需要的集体组织内的成员。由此看见,宅基地分配一般有几个条件,首选必须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不是村集体成员的,一律不能分配宅基地。除此之外,一般村集体还要求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儿子成家并分户后可以重新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是一种特殊性的土地性质,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它属集体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权,不能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