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科技、国土、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特优区”)建设的要求,加快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特优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特优区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