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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创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有什么认定标准?(附认定标准及指标说明全文)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2017-08-17 16:38:13

现在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又开始申报啦!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到底需要什么条件呢?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呢?其实,在开始相关申报工作的时候,相关部门也配套发布了《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认定标准》及《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指标说明》。以下就是全文: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

根据《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围绕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内涵与主要特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资源禀赋,加强技术支撑,强化质量管控,发挥品牌引领,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引导性,制定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为“中国特优区”)创建认定标准。

一、创建条件

(一)资源禀赋独特。原则上以县(市、区,垦区,林区)为创建主体,具有独特的区位、地理、气候或者生态条件,资源禀赋突出,有特点鲜明的品种、技术或加工工艺,有一定的生产传统。

(二)产业基础扎实。特色主导产业总产值(县均)省内排名前三,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的出口优势。产业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善,初步形成了技术研发投入、合作交流和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建立了特色产业的标准体系,组织化、标准化程度较高,产业链条相对完整。

(三)产品优质安全。特色主导产品品质突出,质量安全体系较为健全,生产方式绿色生态,形成了知名度较高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带动作用较好。特色主导产业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农民能从特色产业链的有关环节中获得收益,促进了区域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

二、认定条件

(一)资源禀赋

1.生态环境适宜。土壤、水源、气候等生态环境质量良好,适宜发展特色主导产品的规模化种养、产业化经营。

2.发展规模适度。建设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

(二)产业发展

3.生产水平领先。特色主导产品标准化种养水平高,良种覆盖率广,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4.服务体系完善。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为基础,建立了覆盖种子种苗供应、生产加工、技术服务、仓储物流、营销推介等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流通设施完备。在发展特色主导产品种养基础上,特色主导产品初加工率较高,具有完备的冷链物流、贮藏保鲜、脱水干燥、屠宰加工等配套设施,建立了以经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的产地专业市场。

6.销售方式创新。积极推进特色主导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通过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灵活运用农业展会、营销推介等活动开展产销对接。

7.拓展国际市场。特色主导产品远销海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

(三)科技支撑

8.机构队伍健全。具有稳定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体系,与国家、省级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9.投入支持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技术支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研发推广领域,并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10.成果效用显著。自主研发应用了一批与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制定了特色主导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参与国家或国际标准制修订。

(四)质量控制

11.严格落实责任。构建了严格高效的特色主导产品质量检测及监管机构,建立了特色主导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制定了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风险可评估、事件可处置。

12.加强监测认证。建立了特色主导产品生产投入品准入、购销、实名购买等规章制度,建有生产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常态化特色主导产品及投入品的监督抽查。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

13.监管执法到位。定期开展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制定了特色主导产品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应对特色主导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

(五)品牌建设

14.品牌文化深厚。特色主导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或具有较长的种养历史,形成了独特的品牌文化,并建立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管、保护以及诚信管理制度。

15.品牌成效显著。特色主导产品品牌授权使用规范,多次荣获国内外知名奖项,在区域外设有实体专营机构。

(六)利益机制

16.产业组织化发展。特色主导产业规模化程度高,具有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

17.构建利益机制。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与市场主体间构建了稳定的利益分享和运行保障机制,农民从特色产业中获得了较高收入。地方政府、涉农企业等主体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内农户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绿色发展

18.资源有效利用。水、肥、药等农业生产资源高效使用,秸秆、农膜、畜禽粪污、林业剩余物等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

19.绿色生态防控。绿色生态防治技术广泛应用,化肥用量与同等条件的特色主导产品相比明显下降。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较高,饲料兽药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八)管理保障

20.加强组织管理。立足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向特色产业。成立特色主导产业的管理机构,印发相应规章制度,并将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指标体系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认定指标体系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指标说明

一、资源禀赋

1.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二级标准以上。指特色主导产品产地土壤监测达到二级标准及以上的合格率。

2.水源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以上标准。指特色主导产品产地水源监测合格率。水源地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3.气候条件适合特色主导产品的种植或养殖。指积温、湿度、降雨量、光照时长等气候条件适合特色主导产品的种植或养殖。

二、产业发展

4.良好的水、电、路、讯、网等基础设施条件。指具备完善的农田灌溉排水系统,养殖场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完善的供用电系统;道路硬化情况较好,路灯等基础设施健全;网络设施配套齐全,通讯网络覆盖整个区域,能够满足传输、监控等设施运行、行政管理和对外联络等。

5.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基地比重。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比重,指2016年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主导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占区域内该品种生产总面积的比重;特色畜产品类规模养殖比重,指2016年特色畜产品类主导产品标准化出栏量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出栏量的比重;特色水产品类标准化养殖比重,指2016年特色水产品类主导产品标准化养殖水面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养殖水面的比重。

6.良种覆盖率。指2016年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主导产品良种种植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种植总面积的比重;特色主导畜产品类良种出栏量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出栏量的比重;特色主导水产品类良种养殖水面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养殖水面的比重。

7.特色主导产业总产值占区域农牧渔业(林业)总产值比重。指2016年特色主导产品(粮经类、园艺类、畜产品类、水产品类)总产值占区域内农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2016年林特主导产品产值占区域内林业总产值的比重。特色主导产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指区域内2016年生产的特色农产品价值量和对特色农产品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和。

8.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指特色主导产业建立从种子种苗种畜供应、生产加工、技术服务、仓储物流、营销推介等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9.特色主导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指特色主导产品用于初加工转化量与总产量的比值。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类和林特产品类初加工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要求确定范围。

10.特色主导产品产地专业市场。指在区域内建有特色主导产品的产地专业市场,特色主导产品年交易额须占市场总交易额的50%以上。

11.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电商销售。指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以基地建设或长期订单等方式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区域内政府、市场主体等自主建立了以经营特色主导产品的电商平台,包括网站、APP等;特色主导产品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

12.特色主导产品商品率。指2016年特色主导产品销售额占该类产品总产值的百分比。特色主导产品总产值是指该类产品总产量乘以现价(2016年产地平均价格)。

13.特色主导产品出口量占销量比重。指2016年特色主导产品出口量占该类产品销售总量的比重。

三、科技支撑

14.稳定的特色主导产业科研力量。指区域内建立的从事特色主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的科研单位、试验站、实验室等机构,有一支人员数量稳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能力强的队伍;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科研单位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包括省级以上农科院、高校、研究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15.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加工等技术及应用程度。指2014-2016年区域内机构研发的适用于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及应用状态。

16.特色主导产品地方标准体系。指区域内对特色主导产品建立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的地方标准体系,包括操作规范、产品标准等。

17.国家或国际标准制定。指区域内科研单位、企业等主体参与特色主导产品国家或国际标准制修订。

18.特色主导产业科技资金投入。指2014—2016年区域内政府或市场主体对特色主导产业投入。

四、质量控制

19.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指区域内政府成立的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等工作的管理部门。

20.特色主导产品监管制度。指区域内以正式文件发布特色主导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黑名单制度、质量追溯制度以及投入品市场准入、购销台账、实名购买等制度,建有特色主导产品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生产投入品纳入平台管理。

21.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区域内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特色主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质量安全检测。

22.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指区域内以正式文件印发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抽查。

23.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比重。指截至2017年7月,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面积占该品种总面积比重;特色畜产品类、特色水产品类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数量占该品种总销售量比重;林特产品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面积占该品种总面积比重。

五、品牌建设

24.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指列入《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名单》《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以及《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品种。

25.地理标志(森林可持续经营)等认证。指区域内特色主导产品通过农业部地理标志登记、工商总局地理标志注册、质检总局原产地认证或国家林业局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森林生态标志认证,或种养历史达到30年以上。

26.特色主导产品品牌文化。指特色主导产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悠久的种养历史,包括与特色主导产品相关的历史故事、诗词歌赋、专题展馆、文化遗产等。

27.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指当地政府、协会等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主体以正式文件印发了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发展、监管、保护以及诚信管理制度或办法等。

28.连续开展特色主导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指区域内连续举办特色主导产品的推介会、展销会、对接会等各类节庆活动,并在中央级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进行宣传。

29.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奖项。指2014—2016年,特色主导产品获得省部级机关单位颁发的奖项,协会和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除外;非营利性国际相关产业权威组织(如世界粮农组织等)授予的奖项。

30.实体专营店。指特色主导产品在本区域外设立的实体专营店。

31.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比重。指2016年,特色粮经类主导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种植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总种植面积比重;特色园艺类主导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种植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总种植面积比重;特色畜产品类主导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出栏量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出栏量比重;特色水产品类主导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养殖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养殖面积比重;林特产品类主导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种植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总种植面积比重。

六、利益机制

32.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指截至2017年7月,经有关部门认定发布有效的区域内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33.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指截至2017年7月,经有关部门认定发布有效的区域内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林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4.特色主导产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指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特色主导产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35.利益联结机制。指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通过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长期订单等方式,建立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36.从事特色主导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指2016年,区域内农民(垦区、林区职工)从事特色主导产品种养获得的收入占其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

七、绿色发展

37.特色主导产业节水设施及相关技术应用比重。指2016年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主导产品应用节水设施及相关技术面积占区域内该产品生产总面积的比重;指2016年特色畜产品类主导产品应用节水设施及相关技术出栏量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出栏量的比重;指2016年特色水产品类主导产品应用节水设施及相关技术养殖水面占区域内该产品总养殖水面的比重。

38.特色主导产业生产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投入品包括化肥、饲料、饵料等。其中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化肥使用情况,指2016年每亩土地的化肥施用量;特色畜产品类、特色水产品类投入品符合国家标准,指区域内饲料、饵料、兽药等投入品符合国家标准。

39.绿色防控面积占种植面积的比重。指2016年特色主导产品利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面积占该产品总种植面积的比重。

40.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林特产品类土壤有机质含量。指2016年区域内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

41.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集中处理率。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集中处理数量占病死畜禽总数量的比重。

42.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指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人畜共患病种畜禽达到净化标准,其他畜禽达到控制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和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

43.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废弃物(加工副产物、剩余物)利用率。包括:农膜(包括果品套袋等)回收率。指2016年区域内特色粮经类、特色园艺类农膜回收利用量占该产品农膜使用总量的比重,包括果品套袋等;秸秆综合利用率,指2016年区域内特色主导产品秸秆利用量占该产品秸秆可收集量的比重;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指2016年区域内特色畜产品类、特色水产品类生产废弃物的利用量占该产品废弃物产生量的比重,养殖类废弃物包括畜禽粪便、病死动物等;特色水产品类加工副产物利用率,指2016年特色水产品类加工副产物(包括皮、骨、壳、内脏等)的综合利用量占该类产品副产物总量的比重;林特产品类剩余物综合利用率,指2016年区域内林特产品类剩余物综合利用量占该产品剩余物综合利用总量的比重。

八、管理保障

44.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或特优区创建工作方案。指“十三五”时期,以正式文件发布的区域内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或创建工作方案。

45.特色主导产业的政策措施。指近三年所在地政府以正式文件发布的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方面的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等政策以及特色主导产业规章制度等。

46.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管理机构。指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负责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管理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科等。

47.社会资本对特色主导产业的投入情况。指2014—2016年,社会资本投入到区域内特色主导产业的资金总额。

48.特色产业发展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指所在地政府将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列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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