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其实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会被收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农户”,指的是整个家庭组织,而非某个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死亡的是承包人,且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法律规定是可以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