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具体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
在城里买房后迁户,父母去世后能否继承村里的祖宅?
祖宅指祖先留下来的宅子,一般以农村居多,那么在城里买房后迁户,父母去世后能否继承村里的祖宅呢?
问题来由: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跟我一起在厂里打工。他是独生子,虽然家在农村,但他父母用积攒的家底给他在城里买了套房子,并根据当地政策,把户口迁到了房屋所在地,但他父母仍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居住、前段时间,他父母因车祸去世。请问他能继承农村里的房子和宅基地吗?
继承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除了拆迁补偿之外,另一个很受关注的话题是宅基地的继承。
在城市里,房改房(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已经解决了,职工取得房改房一定年限后,可以到市场交易也可以继承,只要在交易的时候补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就可以。
但是在农村,房子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关于宅基地的继承,法律规定:
宅基地和农村耕地,子女能否继承?
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间接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房屋征收行为?
间接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房屋征收行为?
相关案例:
陈金水有两个儿子,分别叫陈国和陈邦,由于媳妇旱就去世了,所以两个儿子一直由陈金水照顾着,在2005年的时候,陈金水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分到了两套两居室的楼房,两套房子分别由两个儿子住着(两套房子现已分别过户到陈国和陈邦的名下),年事已高的陈金水每年轮流由两个儿子照顾。由于陈邦的身体也不是很好,平时都是陈邦的儿子陈东东照顾爷爷陈金水和父亲陈邦。2009年7月和2010年12月陈邦和陈金水相继去世。2011年初之时,陈邦遗留下的这套两居室刚好被划入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划的红线内,要面临征收。陈国在得知陈邦的房子要被征收时,便上门找到陈东东协商继承陈金水那一份的房屋份额。在两人的协商中得知陈邦的这套房屋已经被过户到儿子陈东东的名下。陈国对陈东东不打招呼就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彻查此事,不能把房屋征收补偿款就这么平白无故地给陈东东。房屋征收部门告知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如数支付给陈东东。陈国在得知此事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的行为。陈国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户口变化对宅基地耕地确权、继承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已经户籍制度的改革,很多农民朋友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改变户口的属性。进而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农民朋友们户口转入城市后,原有的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是否可以确权,可以继承?”。这里为各位一一做出解答:
一、承包户家庭消失的情况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不能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能不能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关于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探析
一、关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社员权,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当权利主体死亡后,权利也将灭失。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权利主体的合法财产,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而我国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但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实际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当房屋发生损毁等情况,权利灭失后,继承人也就同时丧失了,继续占用宅基地的理由。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拆除,则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另行分配。
二、关于承包土地:按照规定,只有两种承包土地可以继承,一是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除此之外的承包土地是不能继承的。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数为计算依据,由户主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虽然承包合同在户主一人名下,但家庭成员均是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因此,在户主死亡后,由其他家庭成员取得承包土地,实质上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并不是继承。因此,对户籍以外的亲属,不论是何种关系,其均不能取得死者的承包土地。
2016宅基地政策解答: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2016宅基地政策解答: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流网:《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网友:
我是我爸与我妈再婚后唯一的女儿,招工后我的户口进了工厂,以后结婚,妈妈便把他与前夫孙子的户口迁到了家里,其实妈妈一直都是由我抚养并且送终。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家里的土地全归到她孙子的名下,还有一片宅基地,我想过到我的名下,行吗?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土流网: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你父亲在世时,你家只对宅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根据《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如果对于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你对你母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多分遗产,但不是土地和宅基地。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好运!
2016宅基地政策: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能继承?
经常有农民朋友咨询宅基地继承的问题,由于中国土地相关的法律,国家级的就有近百个,地方的不计其数,不同法律之间,还有冲突的地方,这也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问题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以实际中我们遇到的例子,来讲一讲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案例:A村张某1985年从村集体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县城某单位工作并落户县城,其女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00左右,张某夫妻相继去世,老宅无人居住。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集体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张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阻拦村里将宅基地收回。那么,张某之子是否有权的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呢?
宅基地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权,一种是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使用权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需要的集体组织内的成员。由此看见,宅基地分配一般有几个条件,首选必须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不是村集体成员的,一律不能分配宅基地。除此之外,一般村集体还要求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儿子成家并分户后可以重新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是一种特殊性的土地性质,就不属“个人合法财产”,它属集体所有,只能是本村村民才能享有使用权,不能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