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