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宅
农民住宅是农村中主要供从事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宅院。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农村住宅,在组成上除一般生活起居部分外,还包括农业生产用房,如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等。农村中主要供从事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宅院。世界各地农业生产者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建成形式多样、风格各异的农村住宅。常见的农民住宅多为低层、独户、各有院落,无集中供暖、供水等设备。农民住宅的建筑设计应解决好日照、通风、防潮等问题。无论选址、布局、形式和用材、做法,都要按照当地农村生活的需要,以求适用、经济,保持和发扬地方特色。那么,除了设计问题,农村自建住宅必须符合哪些要求才算合法?农民住宅超面积是否要交钱?农村住宅确权要注意神什么问题?土流网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什么政策?库存超3年将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那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什么政策?库存超3年将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一、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有什么政策?
要求严格落实对应去化周期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遏制部分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增长,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市,将被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留用地属于什么性质?留用地可以建设商品住宅吗?
留用地是指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留用地属于什么性质?留用地可以建设商品住宅吗?
一、留用地属于什么性质?
留用地属于集体性质,也可以属于国有性质。留用地的性质取决于村集体的意愿,以及留用地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情况。留用地原本是农村集体土地,在国家征收后,按照一定比例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村集体可以选择保留土地的集体性质,也可以申请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如果留用地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通常会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其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国有土地管理的政策规定上市交易或发生转移。而保持集体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属集体,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流转期满后,使用权仍属村集体。
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征被收怎么安置、补偿?最新规定来啦!
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实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村民而言肯定是不想被征收的,需要重新找地建房。那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征被收怎么安置、补偿?最新规定来啦!
一、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征被收如何安置?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关于小产权房的合同纠纷、抵押等法律问题详细介绍!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并对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帮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017年河北辛集市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具体要求
辛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户籍证明和经村委会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
(一)已登记发证,权利人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
为加强盐城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关于农村宅基地调查报告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查。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日益增加,农民的宅基地使用需求也在不断扩大。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如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成了基层国土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但仍发现农村宅基地在使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基层国土所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陷入“违法用地查处难、五花八门的土地纠纷成为疑难杂症”等困境。
1.一户多处宅基地问题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四)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范围和规模,防止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和出现新的“城中村”。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作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应收回一处。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潭政发〔200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