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等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平顶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2018南昌租房新政策:全面实行商品房屋租赁属地管理,发证权限下放,定期发布指导价格
2017年佛山南海首次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12月22日,南海区住建部门首次发布《南海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以下简称《租金标准》),此举将进一步指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租金标准涵盖五类房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家住建部和省、市相关部门也先后制定文件,要求各地区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2018年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12月10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表示未来房屋租赁合同将有“官方样本”,该样本不仅适用于即将上线的房屋租赁平台,同时也适用于一般房屋租赁。
附原文内容:
关于《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新版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自行交易版,经纪机构版)发布
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新版《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于近日正式公布。由房产局与工商局联合印发的这份新版范本分为自行交易和经纪机构两个版本。
据了解,新版范本结合南京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状况、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提示。而在旧版本中,由于合同不够规范,往往引发各类租赁纠纷。房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与旧版本相比,新版范本结合租赁市场发展实际,新增相关条款20余条,进一步加强了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租赁市场常见的“二房东”等违规情形,新版范本提示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出示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房屋权属状况、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抵押情况及出租人权益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做出明确约定。新版范本还明确了在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以及未经承租方同意,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等,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对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房 屋 租 赁 合 同(自行交易版)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房产管理法》《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起草上报了《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办组织召开了《办法(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积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现将《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7年11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658室,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征求意见”字样。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fzb@126.com。
2017年广州市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2017年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17淮北市出台去库存新措施: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据淮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实施办法(试行)》,该市明确合理安排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控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形成供应和需求双向调控机制。对尚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划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列入改造计划。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为避免房屋租赁的各类纠纷,山西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共同起草《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山西省首次在省级层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指导。目前该合同正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截止到6月5日15时,公众可将意见发至邮箱fcc3051@126.com。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