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9-01-16 17:21:48
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那么,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是怎样的?土地用途可以变更吗?
一、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用途分类国家标准可以参照2017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它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1)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2)建设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二、土地用途可以变更吗?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6、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7、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般来说,土地的用途是不能变更的,如果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如果确实要变更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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