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规划国土委2018-06-01 08:43:11
5月30日,深圳规划国土委就《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6月15日前进行反馈。
根据办法,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将适度放宽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空间,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低效用地的开发利用。
完善用途变更后可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的核定依据。已出让未建用地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建设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1.8、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用地容积率1.0核定其建筑面积。
对于细分剩余用地的处置,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变更后用途继续开发建设的,经核定可继续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后,原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剩余用地规划为居住用途且用地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开发建设,但应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折算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不变但经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交回部分土地使用权或提供部分物业。若原宗地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无偿移交不低于原宗地20%的用地面积;原宗地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除应当无偿移交法定图则已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向政府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
此外,办法明确了职责主体,提出了细化公示环节、增设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定,增加了相关衔接条款。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法律、法规等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规划大厦501室收,联系电话:23934582(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c008@szpl.gov.cn
附件:1.《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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