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2018-08-28 08:35:5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此外,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赡养老人支出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赡养老人支出拟税前抵扣,稿酬或将享受双重计税优惠……8月27日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多项内容。
此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曾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3万余条意见和建议。
这次个税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赡养老人支出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税法修改,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草案一审稿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纳入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的意见提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对草案作了补充和修改,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稿酬拟享受双重减征优惠
稿酬纳税改革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实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草案二审稿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按照草案二审稿,以10万元稿酬为例,将先减除百分之二十,以8万元为收入额纳入综合收入,之后按照百分之七十即56000元计算个税。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还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草案二审稿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上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草案起草阶段进行过认真研究测算,相关规定兼顾了当前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方面结合征管及配套条件的完善,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逐步扩大综合征税范围,完善费用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并根据改革进程对上述问题予以统筹考虑,抓紧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及时提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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