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丰县政府2017-12-28 14:34:38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咸丰县政府对关于划定县城区禁用燃煤区发出了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禁煤区包括县城禁用燃煤区东到杨泗坝牌坊、西到楚蜀大道至咸丰大道连接处、南到新桥民族实验学校校门、北到青龙嘴高架桥,各乡镇禁用燃煤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区禁用燃煤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脱贫等五大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7〕39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六城"同创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使用燃煤。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用燃煤区范围:县城禁用燃煤区东到杨泗坝牌坊、西到楚蜀大道至咸丰大道连接处、南到新桥民族实验学校校门、北到青龙嘴高架桥,各乡镇禁用燃煤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禁止燃烧燃煤,仍有继续使用燃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及炉灶设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者,由县物价部门加强价格监督,防止利用本次燃煤改造工作哄抬物价。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县发改、环保、食药监、城管、物价、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县环境保护局1236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县物价局12358。
六、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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