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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确定,你想知道的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都在这儿!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2018-08-24 15:24:09

近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2018年全市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715户(秦州区740户,麦积区949户,秦安县3677户,甘谷县1049户,武山县1139户,清水县366户,张家川县79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750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1792户,其他农户4173户;2019年实施剩余的四类重点对象3360户危房改造任务(具体实施改造户数以2019年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2020年全面收尾。

附原文内容: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2018-2020)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脱贫攻坚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要求,2018年全市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715户(秦州区740户,麦积区949户,秦安县3677户,甘谷县1049户,武山县1139户,清水县366户,张家川县79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750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1792户,其他农户4173户;2019年实施剩余的四类重点对象3360户危房改造任务(具体实施改造户数以2019年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2020年全面收尾。

(二)改造范围

以麦积区、秦安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三个省定深度贫困县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适当支持其他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三)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对D级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自主选择拆除重建进行改造。

2.加固改造。鼓励居住C级危房农户采取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加固改造要核准住房安全性等级,制定每座房屋加固方案,确保加固质量。

3.政府统建。对确无自筹资金能力的深度贫困农户,可由县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4.房屋置换。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解决部分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四)建设标准

1.严格实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2.严格落实住房面积。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五)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为本。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农户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2.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不同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不同的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改造工作,做好与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3.坚持统筹推进。制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计划,确保改造质量和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农户因建房致贫、返贫。

二、补助政策

1. 麦积区、秦安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三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0.8万元,市级财政0.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0.3万元。

2.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0.8万元,市级财政0.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0.3万元。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六)发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标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四、工作要求

(一)四类对象认定到位。

1.准确认定四类重点对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和规范四类重点对象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残联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2.实行四类重点对象认定和危房改造联动管理。四类重点对象动态调整应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结合,基本做到居住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有基本安全住房前身份固定。无安全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脱贫退出。对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有基本安全住房前原则上不进行动态调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清理退出的,由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3.2018年同步做好四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危房改造工作,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做甄别处理,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但确为他人借农户之名登记购买商品房、消费性汽车等情形的,要予以核实登记,并将农户按程序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二)危房精准鉴定到位。

1.全面排查鉴定农村住房。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农村危房进行全面排查鉴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建立危房动态管理制度,对新产生危房及时鉴定,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改造范围。

2.精准确定补助对象。县区级政府要对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涉及农村住房补助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根据群众意愿确定住房安全保障方式,避免同一农户重复申报,导致项目频繁调整。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它住房补助项目的,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闲置农房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逐户标识并合理划定警示范围。

3.加强危房信息录入管理。四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准确的录入到全国农村住房系统。县区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任,加强住房系统录入管理,定期将住房系统危房信息与已脱贫农户信息进行比对,避免错录。

(三)建设标准执行到位。

1.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质量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对于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各地要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2.建立健全管控措施。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农户建房承诺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建房许可告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四书一报告”制度。按照“五个不补”(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助、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助、工期超期6个月的不补助、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原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的不补助)的要求,对建房面积、质量安全和举债建房进行严格管控。健全建房前告知、施工中巡查、竣工后验收制度,细化具体程序和措施。

(四)资金效益发挥到位。

1.减轻深度贫困户负担。县区政府要通过引导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特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对自筹资金不足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农户,兜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2.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资金。原则上,按照批准开工后拨付30%、施工过程中检查无问题再拨付30%、竣工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40%的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督促加快建房进度,确保建房质量。

(五)档案管理规范到位。

1.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每户的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及“四书一报告”等材料,纸质档案由乡(镇)政府保存。

2.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系统。

3.加强管理。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信息录入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强信息审核与抽验,督促加快录入进度,提高数据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是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工作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作用,引导农户自主改造、互帮互建,统筹推进工作。各级政府逐级签订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书,明确改造对象、改造数量、改造方式、完成时限。各县区建设、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危改对象精准识别、危房精准认定、改造技术指导、房屋质量安全和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是积极推广改造方式。加固改造是低成本解决农民住房安全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可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制定鼓励政策,加大推广力度,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进行危房改造。要按照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强度的要求科学实施,确保质量安全。加固改造后的农房,必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房屋立面进行抹灰粉刷,达到美丽乡村建筑风貌管控要求。鼓励政府统建和房屋置换的方式解决自筹资金困难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要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达到主要部件合格和结构安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县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免费为农户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县区要注重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强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水、路、电等基础设施。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7〕27号)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全程监管。

五是强化监督问责。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中、年底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建立工作落后县区约谈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及脱贫攻坚考核问责要求,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落实,实施不力、进度滞后,监管不力、弄虚作假和“数据危改”现象从严追责、从严问责。对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约谈,并移交纪检部门启动问责。各县区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问责办法,健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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