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7-16 09:58:5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13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何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苏州五市,南通市区, 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镇江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
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赣榆县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姜堰市,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些款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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