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7-04 15:21:10
6月29日下午,四川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8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四川将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标准分为:每月1550元、每月1650元、每月1780元。
调整幅度:最高档1780元/月
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0%、19.6%、18.7%,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1%、6.1%、5.8%。
四川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2元/小时、14.4元/小时、15.7元/小时,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各档上调幅度分别为23.5%、20.8%、19.1%,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3%、6.5%、6.0%。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8〕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50元(每日71.26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三)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6.3元;
(二)每小时17.4元;
(三)每小时18.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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