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2018-07-13 09:45:37
2018年7月12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哈密市伊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租金标准的公告,表示低保家庭(无其他收入)1.0 元/月/ ㎡;扩大低收入家庭(低保收入--人均2500 元/月,含2500 元/ 月)3.0 元/月/㎡;中等收入家庭(人均2500 元/月--人均4000 元/月含4000 元/月)6 元/月/㎡。
附原文内容:
关于调整哈密市伊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租金标准的公告
根据哈密市伊州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情况及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通过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经 2018 年伊州区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伊州区实际将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租金标准调整
1、现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无其他收入)1.0 元/月/㎡;低收入家庭(低保收入--人均1200 元/月)1.75 元/月/㎡;中等收入家庭(人均1200 元/月-人均3000 元/月)6 元/月/㎡。
2、调整后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无其他收入)1.0 元/月/ ㎡;扩大低收入家庭(低保收入--人均 2500 元/月,含 2500 元/ 月)3.0 元/月/㎡;中等收入家庭(人均 2500 元/月--人均 4000 元/月含 4000 元/月)6 元/月/㎡。
二、保障范围调整
1.属伊州区城镇户籍家庭,在农村居住,但在伊州区城区无住房的,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成功,空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
2.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家庭或个人,因客观原因(如离异等)未取得住房的,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3.伊州区农村户籍,但在城区长期务工(有稳定务工处所及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并在人社部门统一缴纳社保,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4.有组织劳动力转移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伊州区长期务工(有稳定务工处所及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并在本区缴纳城镇社保的,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零散来伊州区务工人员,在伊州区长期务工(有稳定务工处所及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并在本市缴纳满一年以上城镇社保的,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5.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已死亡,其配偶是农村户籍、拥有一定经济来源,且在农村无其他住房的,可继续居住,租金按 6 元/㎡/月收取。
6.哈密市农村贫困家庭人员(扶贫办认定)进城务工,签订稳定的用工合同并由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符合相应申请条件的,未脱贫前租金按 1 元/㎡/月收取,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7.已入住原廉租房的家庭,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均已去世但子女未成年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收取;子女成年后,退还原廉租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户籍所在社区重新进行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及其他审核标准仍按原哈密市印发的《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13】267 号)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廉租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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