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城县政府2018-06-19 16:52:36
日前,连城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及完善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的通知。其中,中、小学教师30%未纳入国库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贴补的公积金,采取每年上下学期结束后一次性补缴方式缴交,其他事业单位人员30%未纳入国库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贴补的公积金,统一在次年4月份一次性补缴,补缴前要求单位将补缴清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相关股室。
连城县财政局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城县管理部关于调整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及完善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的通知
连财〔2018〕7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准确核对和填报职工的月缴存额。现将我县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我县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具体要求
(一)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从2018年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个人负担12%、单位配套贴补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调整后所增加的住房公积金负担办法为:
1.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财政保障支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住房公积金按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结算,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支出。
2.财政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和单位按原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县财政负担40%,单位负担60%。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新增加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原经费渠道中列支。
(二)中、小学教师30%未纳入国库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贴补的公积金,采取每年上下学期结束后一次性补缴方式缴交,其他事业单位人员30%未纳入国库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贴补的公积金,统一在次年4月份一次性补缴,补缴前要求单位将补缴清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相关股室。
(三)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口径计算。已纳入新基数构成中的上年度各项奖金、津贴、绩效,不能另行重复补缴。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管〔2018〕45号)要求,各缴存单位及其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龙岩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852元。(具体计算方法为:1、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017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4211元×3倍÷12个月=16053元;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6053元×最高缴存比例12%≈192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3852元。)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五)我县各缴存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2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28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4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2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单位可在5%至12%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缴存比例。
(六)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调整后的职工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核定后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七)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八)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事项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九)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做好工资基数的变更工作,应先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保证各项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再到缴存银行打印“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局相关股室,然后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城县管理部办事窗口(连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其他单位于2018年7月5日前携带《龙岩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直接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城县管理部办事窗口审核。
(十)注意事项
1.个别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限定时间前及时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的,可先向中心窗口说明情况,在2018年8月31日前补调。7月至调整月份前的新旧缴存差额可以做一次性补缴。
2.如因单位经办人员失误,导致职工工资基数出现错误或者顺序颠倒,需要个别重新调整的,请单位经办人携带正确的调整基数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同上),以之前中心已经盖章的旧申请表作为材料附件,来中心窗口办理。
二、完善、补录单位基本信息
(一)完善对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
(二)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缴存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表格一式两份,单位、受托银行各收一份),按填表说明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内容确认无误后,请在左上方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经办人在中心窗口核定完缴存基数后,将调整基数申请表连同采集表一并交至受托银行,另一份自行留存。
3.各受托银行负责检查单位信息采集表是否填写清楚、完整,并按月定期将表格交给中心窗口完成信息补录。
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longyangjj.gov.cn/NewsView.aspx?InfoId=8272af17-46ee-43f9-b9e8-b92499a5ae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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