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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人才新政: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来源: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8-06-19 08:48:29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购共有产权住房,都在此次意见中予以了明确。

《意见》主要内容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聚焦符合条件人才的住房职住平衡,按照“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为辅,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生活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筹集,面向住房、就业等情况符合本区(园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才家庭配租,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专业企业持有运营,实行严格的退出和监管机制,促进房源循环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就业等要求的人才家庭配售,后续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坚持“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制定建设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实施政策,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部分房源面向市级引进人才分配。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申请公租房租金怎么收?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报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有租金标准执行。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人才租房补贴及购房支持政策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通过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给予优秀人才购房支持。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购买首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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