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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松溪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松溪县人民政府2018-06-15 14:01:17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松溪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20年松溪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8-2020年松溪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2020年松溪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粮食和我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我县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装备技术支撑。树牢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与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获得感,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和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省级补贴范围为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重点支持福建特色优势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其中,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行制定。中央与省级补贴机具品目详见《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二)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公布的《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信息》执行。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依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通告》(2018年6号)规定执行。

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按先申请先补贴的公开公平方式进行,当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完结的,不再累加补贴。

四、资金的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新产品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县农机总站会同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单台或单次购置机具享受的补贴资金较大的,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到县农机总站提出补贴申请,同时签订《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补贴申请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未及时兑现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予补贴。

(三)受理审核。县农机总站对购机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核(对购机者的身份证、购机发票、银行账号、上传铭牌等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先申请先补贴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四)公示信息。县农机总站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县政府政务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抽查核实。县农机总站要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金额超过5000元的机具,逐台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实行“见人、见机、见票”的原则。抽查核实中若发现违规办理机具补贴的,将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取消相关企业、经销商、购机者的补贴资格。

(六)兑付资金。县农机总站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的上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函,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函。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七)建档。县农机总站负责对已拨付资金的补贴机具建档。乡镇受理的,在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统一送县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部门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部门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县农机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县农机部门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总站、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县农机总站、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县级补贴方案制定、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

(二)优化管理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享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建立与规范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四)落实信息公开。县农机总站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在县政府政务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专栏上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实时公布。县农机总站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公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县农机总站每季度以信函等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见附件2)寄送相关行政村。

(五)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乡(镇、街道)延伸。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精神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八、其他

本方案由县农机总站、财政局负责解释。

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南平市农机总站和南平市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额发生变化的,按相关文件、公告执行。

附件:1.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2.___年度松溪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本人根据《2018-2020年松溪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保证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保证购买的农业机械为本人出资、本人所有和使用。

三、保证不参与补贴机具的倒卖、套补和骗补等违法行为。

四、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退回补贴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签名并加按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年度 松溪 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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