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沙县政府2018-06-13 11:54:53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2020年沙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2020年沙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8〕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制定的《2018~2020年沙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2020年沙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县农业局 县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农综〔2018〕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我县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我县粮食安全和我县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树牢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注重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与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动普惠共享,实施敞开补贴,加大对农机化关键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鼓励与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加强管理创新,发挥市场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提升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向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㈠补贴范围。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其中:中央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省级补贴范围为5大类8个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2),重点支持福建特色优势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其中,机库补贴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另外制定。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补贴范围有进有出,总体稳定,调整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㈡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㈠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㈡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鉴于补贴机具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不含累加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省级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对我省主要农产品及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生产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当年度省级补贴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购买同品目补贴机具不超过5台套,普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同品目补贴机具不超过10台套,省部级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购买同品目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套,如确需购买多台同品目补贴机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说明原因。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县农机中心要会同财政局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本级补贴资金使用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新产品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等方面。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县农机中心要会同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㈠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1.单台机具补贴资金超过5000元。2.单次购置同品目机具超过3台套。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机具的。4.其他实行重点抽查核验的机具。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㈡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须注明购买机具品名、型号、厂家、动力/出厂编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字样)、银行卡(折)等资料,自主向县农机中心或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提出补贴申请,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未及时兑现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予补贴。
㈢受理审核。县农机中心对购机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予以受理,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下的机具,简化核实程序,对购机者提供材料的一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单机补贴额5000元及以上的机具,应逐台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做到“见人、见机、见票” 和“人机合照、签字确认”。安装类机具,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先安装,后核实。
每批结算前,县农机中心组织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对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及单次大批量购置的机具实行重点抽查核验。
㈣信息公示。县农机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三明市农机化信息网或县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布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㈤兑付资金。县农机中心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集中提交经审核的上个月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函。县财政局负责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于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为提高结算效率,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县农机中心负责对已拨付资金的补贴机具建档。由乡(镇、街道)受理的,在每批次补贴结算前报送县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录入系统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虚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农机中心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虚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农机中心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县农机中心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他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及时向县农机中心报备。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农机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机购置补贴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县农机中心、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县农机中心、财政局要在县政府领导下全面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制定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财政局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有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由于采取去经销商化补贴流程,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成本有所提高,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
㈡优化管理服务。在夏茂镇、高桥镇、大洛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乡镇服务窗口试点创建活动,具体活动方案由县农机中心根据本实施方案拟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购机补贴工作,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工作。
㈢加强宣传推广。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可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享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县农机中心要建立与规范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㈣落实信息公开。县农机中心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产品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对象信息、违规惩处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在信息公开栏定期公示公布每批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县农机中心每季度以信函等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寄送相关行政村。
㈤强化监管惩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可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开展机具抽查核验,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鼓励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检测调查、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或直接来访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县农机中心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监测与管理,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查处。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价格等要素发生调整的,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文公告,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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