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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06-12 14:06:11

6月11日消息,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从公积金政策、外籍人才购房等六方面具体落实了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

各市建委(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非本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高层次人才所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住房。

二、进一步落实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同城待遇问题。各地出台住房差别限购、住房租赁、公积金等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原则上当地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同城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外籍人才永久居留服务。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在购房上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商品房涉外销售按照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保障。鼓励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向高层次人才出租、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

五、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贷款发放需要轮候的地方,各地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可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六、进一步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群众办事。尤其要抓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多部门联办,切实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放款速度。同时,还要采取上门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和设立服务专员等多种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应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月30前完成相关政策调整、操作细则制定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如期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0日前分别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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