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即日起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同等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公告》显示,昆明市(昆明市行政辖区)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面,新参加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港澳台同胞,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