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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龙文区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龙文区政府2018-06-06 09:00:38

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龙文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充林地,经调查核实或验收合格,并经相关权利人认可后报区政府批准确认。经区政府批准确认的补充林地,区国土部门依法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文区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文区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国务院明确要求“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申报新一轮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7月3日同意批准我市将试点期限延长到2020年(林函资字〔2017〕95号)。按照《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漳政综〔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协同推进,落实我区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抓手,以龙文“生态+”为落脚点,认真贯彻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用改革的精神和统筹兼顾的方法,抓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落实,推行林地占补平衡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林地保护红线,提升森林资源总量,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加快生态林业建设的同时,有效保障全区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林地的合理需求。

二、试点思路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要以2013年福建省完成县级林地规划林地落界数据融合后形成的森林资源档案为基础,对永久性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政策。改革试点期间暂不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不受定额限制,实行先补后占,多占多补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确认的补充林地,国土部门要及时做好新增补充林地的不动产登记,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划入林地“一张图”管理。

(二)试点工作要严守林地和森林红线,切实落实先补后占机制,补充林地要明确林地性质,及时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确保试点范围内补充林地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数量和质量保持平衡。

(三)落实新增林地来源和补充途径,建立新增补充一般林地、新增生态林地储备库。探索总结使用征收林地占补平衡的管理模式,做到新增林地图、表、册齐全,纳入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

(四)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解建设用地刚性需求与林地资源保护的难题,通过探索建立林地“占补平衡”新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植树造林和拓展林地的积极性,走出一条保护与发展“双赢”新路子。

三、试点范围及期限

(一)试点范围:龙文全区。

(二)试点时间:2017年-2020年。

四、试点内容与方法

(一)测算使用林地需求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分类型逐项预测试点期间各类规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数量规模。

(二)可新增补充林地类型

1.已退建还林的建设用地。对分布在偏僻乡村、山脚林边、县区交界的各类企业,尤其是木竹加工企业,引导搬迁进入工业集中区,既规范管理,又节约用地,同时将原建设用地退建还林。

2.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前提下,可将25度以上坡耕地用于补充林地。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3.已植树造林或天然更新、自然生长林木的非林地。鼓励充分利用城乡周边空地、道路两侧坡地、高山地带未利用地等,开展造林绿化,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4.已恢复植被的废弃工矿、村庄。对废弃的工矿及时恢复森林植被,对整体搬迁的村庄等宜林闲置地及时复垦,绿化、美化景观。

5.在非林地上建成的绿化苗木基地、苗圃地等。

6.其他补充林地。

(三)建立新增林地储备库

区农林水利局要健全储备库管理制度,做到图、表、册、认定(界定)手续齐全规范,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储备。储备库可逐年收储,可跨年度使用,林地储备库包括三大类:1.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储备库。组织技术力量,在全区范围内普查未列入2013年完成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图表”的非规划林地。在区农林水利、国土主管部门调查、区政府认定、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基础上,建立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储备库。报批建设项目时,根据其使用林地的面积,从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储备库予以核减,确保林地总量占补平衡。2.新增生态公益林地储备库。组织技术力量,在全区范围内调查位于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地、生态区位重要的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建立拟新增生态公益林地储备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时,根据其占用生态区位的级别、面积,从生态公益林地储备库中及时实施生态林地“占一补一”,确保生态公益林地总量占补平衡,并逐步使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布局更合理、功能提升、效益提高。

(四)新增林地的调查认定及入库程序

1.调查与申请。新增一般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由区国土、农林水利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界定方案,向区政府提出补充林地或调整地类的申请。

2.核实与公示。由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试点办)牵头,组织当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对拟补充林地地块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来源可靠,并在地块所在的自然村、村委会进行公示。

3.确认与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充林地,经调查核实或验收合格,并经相关权利人认可后报区政府批准确认。经区政府批准确认的补充林地,区国土部门依法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4.入库与建档。经区政府批准的新增林地,由区农林水利局及时建立台账,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档案。拟新增生态公益林地,由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采用书面台账记录,纳入生态林地储备库管理。

(五)建立新增林地有偿调剂机制

建立以自求平衡为主、异地有偿调剂指标为辅的林地占补平衡机制,实现全区林地占补平衡。要积极落实补充林地计划以及实际建设占用林地的数量,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如本辖区新增林地储备库不足,又没有林地可补充,已不能满足实际建设占用林地需求的,可通过异地有偿调剂方式解决。

1.调剂原则。新增林地指标跨县有偿调剂,由我区提出调剂指标理由,会同林地保有量有盈余的县,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通过核实确认后,双方进行指标有偿调剂。

2.调剂程序。我区与林地保有量盈余的县就指标调剂问题,协商达成意向后,林地保有量盈余的县在申请书上写明调剂的补充林地指标数量、地类等信息,我区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林地指标调剂协议,其补充林地指标相应进入我区的补充林地储备库。

3.补偿标准。参照《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补充林地指标有偿调剂补偿标准:一般林地每亩0.6万元,生态公益林每亩3万元,其中一般林地可上浮不高于20%。补偿费由县域间财政统一结算。

(六)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方法

1.先补后占。建库单位应根据2017-2020年建设使用林地规模,预测使用林地数量,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外业调查,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部分新增林地外业调查、台账记录,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下达新增补充林地任务的入库上图工作。试点期间报批使用林地严格执行“先入库后出库”“先补后占”原则。2017年已批准的使用林地数量从储备库中一次性核减。试点期间认定入库的新增一般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允许逐年补进,允许逐项扣减,允许跨县域有偿调剂使用。占补平衡储备库库存数量多,则表示可报批使用林地的指标多。

2.占一补一。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按程序报批。建库单位从储备库中予以保障所需的用林指标,确保占补平衡。

3.突出重点。林地储备库用于占补平衡时,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兼顾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项目建设。

4.动态管理。建库单位要根据使用林地需求,积极做好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和生态林地的调查、认定和营造林工作,及时做好储备库的进库、出库、库存管理,定时向上级部门上报相关数据,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的地块,每年开展核查一次。

五、政策支持

收储林地因其经营权随着地类变化而变化,即非林地调整为林地、商品林地调整为生态林地。地类调整变化可能给原所有者、经营者利益带来影响,应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切实维护好林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支持建立林地收储机构。区政府建立林地收储中心,开展新增补充一般林地和生态林地收储工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收取返还的“植被恢复费”可作为收储林地周转金。相关建设单位按照征收占用林地标准支付费用,由政府统一收取管理,设立收储金,主要用于补偿被收储单位或农民因其土地经营权改变带来的损失,保障被收储者的收益权,以及安排必要的资金扶持林地收储中心启动。

(二)对国有、集体所有、属公益性的土地、林木,区政府可以酌情决定采用无偿方式,将其划为新增补充一般林地或者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

(三)将非林地划为林地的,今后其土地发生征占用,其土地补偿标准不因调整为林地而降低,原地类的补偿标准高,按原地类计算补偿。

(四)将非林地划为林地、将商品林地调整为生态林地,林木采伐受一定限制,给林农利益带来损失的,酌情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年市、区政府公布的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费”项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收储不改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的,不在所有权方面给予补偿。地上林木和其他附着物由原业主按林地管理政策继续经营,享得经营收益。依法保护新增林地的林木所有者经营权和处置权,在林业资源档案和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中注明“占补平衡试点新增林地”,今后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时,区农林水利局应在同类型的采伐中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办理采伐证,并参照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政策办理。新增林地上的林木原属绿化部门审批采伐的,审批权不变。

(六)收储需改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由收储机构参照国家现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规定计算、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其所有权转归林地收储中心所有。

(七)“占补平衡”收储的林地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森林资源,补充因建设项目征占用造成林地流失或生态林地减少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上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返回区国库资金,应优先用于新增补充林地的营林造林,培育管护森林,确保森林蓄积总量增加。

(八)本方案关于林地占补的补偿方法、标准,仅适用于试点期内。

六、保障要求

开展林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工作,关系龙文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涉及各有关部门和林农群众利益调整,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技术力量、资金保障四到位。

(一)提高认识。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是国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效缓解林地供需矛盾,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改革试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珍惜机遇,扎实推进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林业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为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龙文区决定成立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农林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林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农林水利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农林水利局,以加强全区的改革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和部署,配强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实施。区农林水利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和实施;区国土部门负责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区发改、农林水利部门牵头,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2017-2020年需要报批的建设项目规划,预测试点期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模数量,确认在本行业内可用于补充林地的资源;区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明确林地收储中心专户,落实林地收储启动资金,兑现外业补贴经费。

(三)严密组织。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严密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规范操作。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扩大试点的函》(林函资字〔2017〕95号)和《漳州市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

(五)技术保障。我区要组建新增补充林地和生态林地调查队伍,调查队员必须为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建库建档人员应当熟悉“3S”调查技术和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应用软件的操作。区国土、农林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制定统一的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加大培训力度,及时查清可建档入库的新增一般林地、新增生态林地和基干林地资源,掌握地类调整的第一手资料,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六)资金支持。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调查面积,按每亩不低于2元的标准给予外业调查补贴,并将经费列入专项预算。允许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革试点。配备必要的调查工具、设备,落实建库启动资金,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做事,以保障林地占补平衡(延长)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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