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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落户新政:取消学历要求 居住证年限降至1年

来源:青岛市人社局2018-05-25 13:55:15

2018年5月,青岛市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表示自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的细则基本条件由5项调整为4项,取消了学历要求,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由3年减为1年,进一步降低积分落户门槛,扩大覆盖人群。

青岛市积分落户政策自2015年开始实施,上一轮政策已于2017年底到期。3年间共有4889人取得落户资格,带动1万多人落户青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今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发布,新户籍制度在大幅放宽人才落户准入门槛的同时,继续保留积分落户政策。为做好新户籍制度积分落户办法实施,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采取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在青岛市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但学历、技能水平较低的外来人员提供落户渠道,是满足人才落户多元化需求的人才政策,也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难的民生政策,以鼓励各类人才来青就业创业

明确了落户申报办理程序

《细则》对新户籍制度《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进行具体细化,详细明确了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和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

(二)指标体系。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3类9个项目。其中基本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参保情况、住房情况等6项,导向分有落户地区1项,附加分包括表彰奖励、社会服务2项。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得分。

(三)办理流程。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包括:个人网上申报、各区窗口受理、业务部门复审、排名公示、拟落户人员公示和办理落户等主要环节。个人网上申报时,报名系统自动评定个人总积分,达到100分的方可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个人需到各区人社部门受理窗口提报个人证明材料。

降低限制门槛 取消了学历要求

此次积分落户政策调整,吸纳了上轮政策实施经验,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化指标体系,提高积分指标的操作性、可控性和准确性。

(一)降低限制门槛。基本条件由5项调整为4项,取消了学历要求,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由3年减为1年,进一步降低积分落户门槛,扩大覆盖人群。

(二)优化指标体系。积分落户指标由11项调整为9项,取消紧缺工种、投资纳税、违法失信等3项指标,增加居住情况指标项,并提高参保情况分值,优先解决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人员落户。

(三)简化流程时限。随着积分指标项目精简,国税、地税、文明办和人民银行青岛支行不再参与审核,审核部门由9家调减为5家。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

据了解,今年积分落户工作拟于7月份发布公告,公布年度计划数量和各项申报事宜。市人社局提醒申请落户人员注意,目前青岛市人才落户门槛和居住落户门槛已大幅降低,相关手续办理更为便捷,凡符合人才落户或居住落户条件人员尽量不要选择积分落户方式,挤占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人员的落户通道。

附实施细则原文: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8〕13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 《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见附件)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参保情况、住房情况六项指标;导向分包括落户地区一项指标;附加分包括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二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得分。

(一)年龄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加50分;36周岁以上每增长1 岁减2分,直至递减到零分。

(二)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加50分;专科学历 (包括高技)加30分。

(三)技术技能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加30分;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加30分;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加20分。

(四)居住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 人 在 市 区 办 理 《山 东 省 居 住 证》,每 满 1 年 加 10分。

(五)参保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加5 分;缴纳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险种,各险种每满1年加1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

(六)住房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市区内具有本人产权且为商品住宅的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45平方米的加30分。

(七)落户地区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拟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的加30分。

(八)表彰奖励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青岛市市级奖项的加20分,以上表彰加分以最高奖项加分为准。

(九)社会服务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每100ml全血加0.5分,每个治疗量血小板加1.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四条 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每 年 通 过 青 岛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hrss.qingdao.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上办事”栏目中 “积分落户” 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

(二)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

(三)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一)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 《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 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 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网上确认,建立积分电子档案,受理审核全部完成后,导出全部已受理申请人信息,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申报纸质材料留存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对 《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无偿献血等进行复审,并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赋分,或直接将复审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九条 积分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获得落户资格申请人登陆网上系统自行打印积分落户卡。

第十二条 拟落户人员凭积分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准迁手续,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积分落户卡;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时提供每人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十六周岁以上人员); (四)未婚声明 (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条 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指标释义:

(一)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

(三)山东省居住证:在青岛市市区有效的 《山东省居住证》,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国务院 《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

(四)缴纳社会保险: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 补缴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报名首日的上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五)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六)未成年子女: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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