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间市政府2018-05-24 16:48:13
为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河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河间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认定范围在完成建档的培育对象中遴选有一定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的农民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间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河间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要求,为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及建档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农技服务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围绕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作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建档立卡。
第四条 培育对象的条件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在18~55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1.粮食产业:土地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粮食作物。
2.蔬菜产业:土地流转50 亩以上,建设大棚温室种植瓜、果、蔬菜、花卉。
3.养殖产业:生猪存栏在 1000 头以上;肉牛存栏50 头以上;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存栏10000 只以上 。
4.其他:生产经营效益好(如农机服务行业,农资经营服务行业,经济人等),年纯收入达 5 万以上。
(四)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
第五条 摸底及建档程序:
符合培育条件的农民群众,到所在乡镇填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乡镇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审核合格后,建立培育对象信息档案。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六条 按照全市粮食、蔬菜、养殖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第七条 完善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所有学员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八条 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和高校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第九条 创建实践基地。通过“自愿、规范、免费”签约形式,认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为实践基地,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践场所。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学习活动,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 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范围:在完成建档的培育对象中遴选有一定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的农民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第十二条 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三条 认定标准:符合培育对象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所在乡镇领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报送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完成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认定,市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发证。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第五章 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经认定进入动态管理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育管理体系:
(一)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二)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五)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二十条 对被确定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二)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牧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
(四)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每年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留住人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间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河政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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