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县人民政府2017-12-25 16:48:02
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办字〔2015〕11号)废止。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促进全县小麦、玉米、食用菌、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与集聚,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计发〔2014〕1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金投入能力和较高的生产能力,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的原则,由各乡镇(区)确定培育对象,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条 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对本辖区内规模种植养殖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筛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我县新型职业农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种养规模大、确需技术培训的可放宽到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二)宁晋籍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两年及以上的;
(三)种植小麦、玉米规模在50亩以上;土地流转100亩、托管500亩以上,食用菌5亩以上;养鸡1000只、养猪50头、奶牛50头、其他养殖100头以上;自有农机作业机具5台套以上,统防统治日作业能力500亩以上的从业人员,专业合作社骨干;其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
(四)自愿接受政府安排的各项培训,积极参加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的;
(五)具有创新意识、市场意识,能带动周边群众致富的。
第五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确定培训专业和对象;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免费培训指导,并组织培训对象进行考试。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农民报名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二)参加并完成培训,综合考试“合格”的农民学员填写《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其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乡镇区、街道办审核;
(三)所在乡镇区、街道办审查汇总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后,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以下支持
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策支持:优先享受县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信贷支持:属农业生产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农民予以奖励支持。
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八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4.被认定后,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农商行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乡镇(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日常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培育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成立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农商行等单位专家组成的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对参加培训的职业农民进行评审认定,颁发证书,认定数量不低于当年参加培训人数的60%。各乡镇区、街道办要成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县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使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的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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